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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操作中若干问题思考
来源:信托圭顿网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PPP的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好几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在前期提出的解决落地难一文基础上。

    提高落地成功率的目标下,PPP的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好几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在前期提出的解决落地难一文基础上,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
    目前的PPP项目招标中,往往面对管理型、资本型、全能型三种社会资本,分别具有建设和管理优势、资金优势、全面优势等,政府在招采时,往往习惯性的使用工程建设招标思维,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其实,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既然都有各自的优势,不妨在方案设计时,就都考虑进去,将项目本身融资需要和建设管理需要融合起来。

    具体来说,可以将项目招采分为资本、建设、管理等标段,分别要求一定的资质,同时要求投标人对三标段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参与。

    二、运作方式的综合运用
    惯有的思维,一个PPP项目往往整体选择或是BOT,或是其他运作方式,其实项目本身包含着不同的因素,尤其是目前打包方式的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更需要注意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具体项目中,要注意分析其不同特点或入包的不同目的,比如有的项目包中,既包含新建又包括存量,那就适合将BOT、TOT等方式综合利用起来。

    三、招采方式的合法性选择
    在建设管理型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中,规避建设招标是很多政府头疼的问题。目前一些项目招采直接采用竞争性磋商,却安排社会资本直接负责建设施工。从既有的法律层面来看,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为多家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提供ABS(资产证券化)支持的圭顿金融表示,目前比较统一的看法,还是在选择社会资本时就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继而充分利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建设时不再公开招标。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监管的合法性实现
    在项目方案设计时,政府实施机构往往对监管方式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想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但同时又面临非出资人以及自身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无法实现的矛盾。

    这个矛盾的解决,目前没有太多好的办法,笔者提出的观点是,代表政府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公司法第107条以及公司章程的专门条款,实行委托代理制,通过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作为相应人员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到管理当中。也有的地方,通PPP协议中设置一种联席会,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前通过联席会进行。但监管的关键,还是通过绩效方案的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行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