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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制度意义何在?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文章摘要: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中,因“双重所有权”设计和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英美法系并没有完整的信托登记制度,但是信托登记制度却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

       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中,因“双重所有权”设计和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英美法系并没有完整的信托登记制度,但是信托登记制度却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
  一、家族信托登记的必要性
  家族信托的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有关财产已经设立家族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的制度,是家族信托公示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财产转让登记和信托登记,即双重登记。家族信托登记的必要性如下:
  (一)是家族信托产生效力的要件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学者周小明对此进行了限缩解释,即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且能产生权利转移效力的,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但是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宜做限缩性解释。只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登记的财产,无论其登记是否是确权,无论不登记不生效还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均应办理信托登记。但我国迄今没有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对于登记机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均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二)是家族信托公示的主要方式
  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都需要履行公示手续,而登记就是一种重要的公示方式。
  1、信托财产的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信托财产的转移是家族信托成立与有效的重要前提,各国信托法一般均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时的财产转移问题,虽然我国《信托法》对此使用的是“委托给”一词,但是我国学者周小明认为其含义也包括财产转移。至于财产的转移方式,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动产他物权)作为信托财产,原则上以交付为转移方式;以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他物权)作为信托财产,原则上以登记为转移方式。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需要由登记来公示
  因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会以区别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委托人其他财产的独立信托财产形式而存在。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立出来,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是为了使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股权,另外信托财产也不直接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只是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目的,通过受托人取得信托利益。
  因此可以说,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实质上并不属于任何信托当事人,也不属于任何第三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但是与受托人交易的第三人可能对此并不知情,这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信托财产采取登记等公示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第三人的目的,意在告知第三人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二、需要登记的家族信托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只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登记的财产,无论不登记不生效还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均应办理信托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均在需要登记的家族信托财产之列。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货币等动产一般可以不用登记。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也需要办理信托登记。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交通运输工具设立家族信托的,也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同样,根据《公司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股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设立家族信托的,也需要办理信托登记。
  三、家族信托登记的登记机构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财产的登记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在信托实践中,操作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信托登记无法操作的后果。作为一种地方性的尝试,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6月20日批复同意建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6月21日在浦东建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定位于事业性、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登记相关事务。
  目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相关的信息披露与信息发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和证明服务,信托登记与相关权益登记的研究、咨询服务,促进信托产品标准化和流动性的相关业务等。有消息称,中国银监会已经对全国信托登记转让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作出批复,该中心将由上海信托登记平台转变过来。至于这个全国性的平台将何时真正落地、何时能进行实质性操作,目前还不明确。
  但是信托登记制度是强制性法定登记制度,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登记活动属于自愿的产品登记,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并无法律上的对抗和公示效果,也不能解决《信托法》第十条的信托生效的问题。因此,该等信托登记的尝试属于过渡性措施。另外,建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与我国属地登记的原则相悖,笔者建议,将来可以考虑在采用属地登记的同时,再进行全国统一备案的形式进行公示。
  四、家族信托登记的内容
  家族信托的登记需要办理两个登记手续,一是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登记手续,即设立家族信托有关的财产权转移登记,明确财产转移的原因,产生财产转移的效力;二是信托登记手续,即对家族信托财产的公示,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生效效力。
  但是,上述两个登记是按一个程序合并进行,还是按两个程序分开进行,我国目前并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参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圭顿金融的研究员建议采取一次同时办理财产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手续的办法,以提高办事效率。圭顿金融作为一家综合性金融机构,为高净值客户配置优质海外资产,包括不限于海外保险、投资移民、海外置业、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并在2015年管理规模突破10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