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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远亲近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5
文章摘要:信托产品的远亲近邻

   郭乙臻

  关键词:信托,信托产品,准信托和类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契约型基金

  导语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格局,导致商业银行、契约型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分头运用信托原理发行金融产品。然而,不论一个金融产品的外在形式和发行主体如何,如果它的基本构架符合信托的属性,那它就是信托产品。

  一 信托产品的三要点

  判断一种金融产品是否为信托,主要的依据有三点:独立的收益权和独立的受益人;标的财产存在实质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

  受益权、受益人的独立性

  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三方的关系中,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委托人基于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是,财产权转移到受托人,并非为了受托人的自身利益而转移,而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独立受益权的存在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分离是信托最基本的特征。

  在比较特殊的自益信托关系里,受益人就是委托人,但是受益权仍可以被受益人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受益人和委托人就能分离,形成了独立的受益权和独立的受益人。如果受益权不能独立,换句话说如果委托人处理信托财产而得到的经济利益只对委托人来说是经济利益,对第三人就不是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关系的基础就不是信托,而是代理关系。

  因此,独一受益权的存在是信托的标志,而委托人和受益人一体并不能否定受益权的独立性。

  标的财产存在实质独立性

  信托财产不但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并且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

  信托之所以是信托而不是代管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坚持信托财产独立,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分别记账、独立管理,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法理上则是信托公司不能承诺受益人固定的投资回报。一旦信托收益率低于预期则由信托公司负责弥补;或者一旦高于约定收益率为信托公司享有,那么这种约定属于从事实上侵占了信托财产。

  二 金融产品的分型辩证

  就上述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从事的多数理财业务,其本质内容都和信托有所重叠。只是因为行业的利益隔离,分别被各自的条线监管,并不以“信托”为名。但这一切丝毫不意味着《信托法》约束的对象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信托法》约束的是一切信托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

  在国内被广泛运用的契约型基金,又被称为信托投资基金。此类产品的构架和特征都带有鲜明的信托色彩,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划分更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义务中脱胎而来。甚至在《基金法》第二条,还出现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字样。可以说,基金是目前最无争议的信托产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金理财产品

  从法理以及信托的特征上看,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是一种标准的信托产品。目前的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诞生于《信托法》出台之后,有别于证券公司早期的代管业务以及集合运用类理财,现行的集合资金理财产品的各个方面都和集合信托高度相似: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并且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所谓代管业务是典型的代理关系,由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存入资金,将取款之外的账户权限交予证券公司,由证券经纪进行操作而利润分成。代管业务没有财产权的转移交付,并且通常都有证券公司的最低收益保证承诺。所谓集合运用类理财,是客户将多个客户的资金甚至连同自由资金混合在一起管理运作,如果盈利则超出约定收益之外的报酬全部归证券公司所有,亏损则由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补偿。

  正是由于证券公司的集合资金理财产品拥有了信托的属性,才终止了因靠天吃饭而最终山穷水尽的证券业悲剧,也让投资者从产品制度上与以德隆系事件为代表的圈钱链条相隔绝。

  银行理财产品

  多数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由多个客户交付的资金集合起来,用于货币、债券、股票等方面的投资。银行理财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管理运作制度,只是没有形式上没有明确的“独立的受益权和独立的受益人”。但不少理财的合同上写明了“产品可以转让和交由银行赎回”这类的条款,事实上是给了受益权独立的约定。撇开承诺保本和保收益这类违反“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原则的种类,大部分不保本、不保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都具备了信托的特征。

  投资连结险

  保险的特性首先决定了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独立。并且在投连险中,投保人交付的保费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外的部分用于投资增值。投资增值的资产由保险公司代为管理运用,收益扣减管理费后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另外,投资运用资产通过独立账户管理。因此,投连险是一种既有保险功能又有信托属性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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