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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反诉安信信托 千万顾问费陷迷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记者邹靓○编辑于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安信信托有15天时间可提请上诉,截止日为本月22日。而昆山纯高方面,则已着手准备打个翻身仗。在一审开庭前,昆山纯高

  ⊙记者 邹靓 ○编辑 于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安信信托有15天时间可提请上诉,截止日为本月22日。而昆山纯高方面,则已着手准备打个翻身仗。

  在一审开庭前,昆山纯高为配合“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为财产权信托而非信托贷款”的主张,另行起诉安信信托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安信信托退还2335万元财务顾问费。

  据信托业内人士介绍,当年的“财务顾问费”很多情况下其实是信托报酬的一部分,分类收取与会计入账有关。2012年之后,银监部门已明确要求信托公司明晰收费项目。昆山纯高的诉求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还是个未知数。

  “擦边球擦出了火”

  从安信信托提供的原始交易结构图不难看出,安信信托的本意是向昆山纯高发放信托贷款。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严格监管,贷款主体的房地产开发商需符合“四三二”合规规定,而在信托计划成立当时昆山纯高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故双方只能放弃“集合信托+贷款”的融资模式,继而选择“资产收益权信托”这一具备法律风险的融资模式。

  “这就是打了一个政策擦边球,为规避监管而采用的变通办法。当时很多机构是这样做的,私下交易双方都会另签一个信托贷款合同,并按信托贷款融资模式进行资产抵押和担保增信,没想到这次擦边球擦出了火”,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吕剑锋律师这样说。

  实际上,集合资金信托与资产收益权信托相比,两项信托计划下面都会出现信托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将所募集得来的资金流向需资方的行为。因此,两者最核心的区别是,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项下社会公众投资人交付的资金并不属于信托财产,而是用于投资优先受益权的投资价款。

  在本案中,信托计划的基础财产是昆山纯高房地产项目的受益权,双方所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只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阳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信托贷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10%利息、借款期限外的12%利息、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安信信托仅可请求昆山纯高返还2.15亿元的本金及要求昆山纯高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昆山纯高反诉

  依照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从而支持了昆山纯高的主张。而昆山纯高同时也据此主张,以安信信托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诉其额外收取了2335万元财务顾问费。

  根据200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昆山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贷款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开发,贷款利率为年息10%。200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融资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支付安信信托实际每年融资费用为实际融资额的16%,其中10%将作为资金成本支付投资者收益、保管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其余6%作为融资服务费。

  昆山纯高委托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周吉高律师表示,安信信托要求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并不在《财产权信托合同》条款中,且未知会公众投资人,“实际上安信信托也没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构成了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将不正当利益返还昆山纯高”。

  周吉高律师明确表示,若一审判决生效,昆山纯高将继续起诉安信信托,目前当事人并没有撤诉的想法。而安信信托方便则认为,昆山纯高当时做这样的起诉是为了以财产权信托关系抗辩配合本案审理,因此在本案中,安信信托未对昆山纯高尚未支付的800万元财务顾问费提出主张,但“将会保留主张的权力”。

  当年的“财务顾问费”

  事实上,在2012年之前,在信托报酬之外收取“财务顾问费”一直是信托业的行业惯例,当年的“财务顾问费”概念与现在已经有所区别。沪上一信托公司法务主管解释说,因为财务顾问费为一次性收取,在会计结算时可当即计入信托公司当年收入,而信托报酬则需到项目结束时方可获取。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会将真实的信托报酬一分为二,一部分作“财务顾问费”一次性收取。

  在本案中,交易双方约定的2335万元财务顾问费由昆山纯高分三年支付,前两期已分别计入安信信托2009年、2010年会计报表。若该项收费不成立,则意味着将改写安信信托当年会计报表。

  而更深远的影响是,当时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存在这样的操作惯例,财务顾问费是否属于信托公司正当利益的司法判决将直接影响信托业此前的收入结构。

  “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行业惯例与多年存在于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文化不无关联。在2012年之前,信托公司事实上对信托计划负有潜在的担保责任,因此有了‘刚性兑付’一说。也因为有刚性兑付的要求,信托公司会在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之外另外收取所谓财务顾问费、融资服务费之类的费用,作为必要的风险准备。信托机构账面上的信托报酬都是很低的”,上述法务主管这样谈到。

  再多的理由也必须以依法办事为原则。针对信托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的问题,银监部门于2012年进行窗口指导清理整顿,明确除确实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情况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约定收费外的其他费用。“这其实就是要求信托公司收费项目公开化,现在再来谈财务顾问费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安信信托郭蕊华律师表示。

  ■网友热议

  网友“iphone 3G”:

  昆山纯高信托项目的操作方法,在信托行业具有普遍性,个人认为:上海二中院混淆了信托关系形成和资金运用两者的独立性。退一步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亦是司法上的“公序良俗”,纵容钻空子的企业,是对金融规则的破坏。

  网友“一路走来”:

  依照基本法律关系,判的不错。安信明知无法取得相关部门认可贷款关系的情况下,再补签贷款合同,就是恶意变通。二中院判的很好!打击资金掮客,维护市场秩序!顶个创新的帽子,钻监管的空子,这种行业如果存在,那就让他毁灭吧。

  网友“不思不进”:

  我担心主合同无效,如果本项目完全符合开发贷的条件并且能够正常办理抵押手续,那直接走贷款模式就完事了,何必折腾那么复杂?——摘自《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