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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百万亿元潜在规模 大资管时代呼吁统一监管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中国信托产业发展之路》课题成果发布李高阳在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中,银行、信托、保险、券商等机构纷纷加入资管队伍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种本应以信

  《中国信托产业发展之路》课题成果发布

  李高阳

  在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中,银行、信托、保险、券商等机构纷纷加入资管队伍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种本应以信托机制予以规范的资产管理行为,以各种名义游离于“信托”之外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此背景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共同组织的“中国信托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总报告——《中国信托产业发展之路》于昨日发布。

  信托行为监管规则有待统一

  《报告》指出,信托产业是以提供信托服务为核心经营业态的产业部门,通常由多个行业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兼营和参与。当前金融业的理财产品,无论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专项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发行具有真实资金投向的理财产品,还是保险公司发行投连险产品,乃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基本都符合信托行为特征及原理,上述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差异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形式和功能。

  在目前金融业中,大部分的委托理财服务尽管合同形式不尽相同,但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均属于信托关系。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些产品却刻意回避“信托”外表,使其是否适用《信托法》模糊不清。

  上述理财产品有着相同的法律实质、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功能,却因为受托人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多头监管带来了监管竞争,即监管机构总是倾向于尽力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同时积极进入和消减其他监管机构的势力范围。

  对此,《报告》建议,应当着眼于整个信托产业及市场的发展,以市场机制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操作。为促成全国统一的全面健康发展的信托市场,应当根据明确界定的信托行为特征,统一信托行为监管规则,且有必要制定《营业信托监督管理办法》。在制度细节方面,建议实行信托产品注册制度,厘清受托人责任,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等。

  百万亿元潜在信托服务规模

  《报告》还提出中国信托业未来值得重点探索业务的四个方向:城镇化中的资金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财富管理及相关事务管理业务,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信托业务。

  而对于目前信托在中国发展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昨日演讲指出,中国潜在信托服务规模在百万亿元以上,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42万亿元,折合约6万多亿美元,比美国加上欧元区的该项数据高出一倍多。王国刚说,“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缓慢在于缺乏足够的金融投资渠道,需要财富管理专业化机构,需要信托机制完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信托机制不仅仅是金融制度,它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