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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看待信托行业现状
来源:信托产品网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立法和司法上的变化对信托公司展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兴起,信托行业的投资人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畴.

       第一、司法系统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商事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签约各方所签署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并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不应轻易认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条款为无效。
 
       第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随意突破。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来讲只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在信托领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能既签署信托端的合同又签署交易端的合同,但契约关系通常只能对签约各方有约束力。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理顺法律关系,查清事实,而不能越俎代庖利用手中的司法审判权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第三、立法机构应加强对信托领域的针对性立法。信托行业目前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信托由于其独特的机制,在各方面与传统金融行业有巨大不同,例如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设置等等。在新形势下如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进行衔接,如何理清投资与消费的关系、如何规范信托公司或推介机构的推介行为、如何进行完整而规范的信息披露、如何打破刚兑实现投资者风险自担等绝非靠监管机构发个文、出个监管细则或进行一下窗口指导就能解决的,针对性、衔接性的立法才能为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提供指引和方向。
 
       此外,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正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发展趋势,由此带来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变化对信托公司展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兴起,信托行业的投资人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畴,以及能否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不仅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所在,更是信托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