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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使私募基金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平稳运行
来源:信托产品网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私募基金应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截止至于2016年底,突破十万亿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已经成为基金市场上的一匹黑马,倍受青睐。那么,如何保障私募基金的安全性,保证基金的正当托管、防止被随意挪用?对此,近日上海圭顿金融的投资管理人发表社论称,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与监督。
 

       我国的私募基金萌芽于1993年,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强势突破十万亿,可谓拨云见日现彩虹。
与信托业“一法三规”的监管框架类似,私募基金由 “一法六规”进行约束监管


       《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截至2016年11月,获托管牌照的券商及商业银行共42家。目前私募基金多数是由券商提供相应的托管外包服务(即PB业务),资金全程封闭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接触、经手客户的资金。

       如何确认提供托管外包服务的机构是否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两类官方渠道进行确认。
       第一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第二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安全性是私募基金的生命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布局的今天,要使私募基金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