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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投融资实务基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来源:信泽金王巍有人说:“信托是让有钱人变得更有钱”、“信托是聪明人用有钱人的钱不断演绎钱生钱的故事”,也有人说:“信托是合法的‘高利贷’”、“信托是合法的‘非法

  来源: 信泽金 王巍

  有人说:“信托是让有钱人变得更有钱”、“信托是聪明人用有钱人的钱不断演绎钱生钱的故事”,也有人说:“信托是合法的‘高利贷’”、“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还有人说:“信托是资源整合的变现工具”、“信托是阳光化的利益分配工具”……凡此种种,说明信托在众人的心目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印象,有些是对信托产品的调侃,有些是对信托片段的感知,有些则是对信托价值的思考,总之信托与投融资、资产增值、财富管理、利益配置等话题紧密相关。本书并不试图去揭示信托的真谛或全貌,也不期望能阐释清楚信托的机理和价值,而是希望基于金融实践对信托做一次不周全的总结和呈现,以便于大家了解信托在实际运用中的迷人魅力。

  大道从简,信托是资产管理的典型模式之一,体现了一种基于信任的资产管理专业分工关系,参见图1-1。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区分为三类: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截至目前,营业信托是我国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信托品种,也是我们开展信托实务研究的重点。顾名思义,营业信托应是受托机构将之视为营业的一部分的活动,换言之,是受托机构将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并进行管理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种信托。据此,自《信托法》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营业信托获得了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营业信托活动,信托机制和原理还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开发和交易结构设计中广泛使用,营业信托管理的财产规模逐年扩大。关于营业信托的立法情况和监管框架,参见下表[1]。

受托机构 业务名称 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则 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国银监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养老金公司、商业银行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人保部等部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表1-1:营业信托的立法情况和监管框架

  由于现行法律和政策赋予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信托业务的特许资格,加之信托公司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监管之下的信托业务,因此我国的营业信托目前主要是“金融信托”,即信托业务是金融业务的一种。在实践中,信托公司不仅以“全牌照”方式开展营业信托,而且也是依法合规开展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典型代表。

  如上图所示,在信托的基本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分别是资产的提供者、资产的管理者和利益的享有者。在金融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大多是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一的情况,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不同主体的“他益信托”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而受托人在法规政策层面是有严格限制和市场准入要求的,信托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典型的受托人,在信托实践方面占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其他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机构往往被限制在特定市场或特定领域。在资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把匹配的资产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或交易市场,例如房地产项目、证券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或期货市场、矿产能源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等,从而实现资产价值变现或者获得相应收益回报。

  根据图1-2,我们把“信托”置于资产管理关系的角度简要介绍如下:

信托是一种法律规范之下的资产管理关系

  《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开展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而开展信托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1、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在未违规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基金可以担任委托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工会可以担任委托人。

  在未违法的情况下,具备缔约、开户等能力的相关主体可以担任委托人。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几种特殊情况:

  两个以上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资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几种特殊情况:

  社保基金作为信托财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信托财产。

  公益慈善基金作为信托财产。

  其他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

3、受托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经批准,商业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

  经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担任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受托人。

表1-2:信托的资产管理关系解析

  历史悠久的资产管理,直到今天仍然是金融业中变化最为剧烈的一个行业,不同的国家在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资产构成、业务定位、经营范围、运行结构、机构设置等方面差异巨大。虽然如此,其运作模式仍然可以依据“谁会委托”、“委托什么样的资产”、“用这些资产做什么”、“请谁来管理”、“资产向哪去及如何去”五条标准来理解,参见下图。[1]财富管理是今后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业态,它的主要工具是投资基金,它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财富管理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财富管理的咨询,即帮助客户制定各种各样的理财规划;第二类是财富的直接管理。而财富的直接管理又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实物资产的管理,其二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可以包括实物资产的经营管理、收购、兼并、重组,还有财产权的传承、财产权的代表、财产收益权的处置等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最主要的是资金信托,投资基金应该是资金信托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

图1-3:资产管理的要素结构图图1-3:资产管理的要素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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