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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三种形式优劣势对比!
来源:信托产品网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各有自己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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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角度比较分析

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便。
相比公司制和合伙制,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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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低。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有限合伙人(LP)出资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1%;而在收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GP)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效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