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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大系信托鸿门宴:巨亏之后再绑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摘要:21世纪网代路特约:郑岚予核心提示:投资定向则增发股票的建信证大金牛信托,在年底发生巨亏后,又抛出了一个“受益人”大会方案。但从霸道的议案看来,“受益人大会”,或许是

  21世纪网 代路 特约:郑岚予

  核心提示:投资定向则增发股票的建信证大金牛信托,在年底发生巨亏后,又抛出了一个“受益人”大会方案。但从霸道的议案看来,“受益人大会”,或许是一场“绑票”信托计划受益人的“鸿门宴”。

  “这份议案对我们这些客户来说简直就是绑架和胁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购买了《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客户们对21世纪网表示。

  3月7日是证大金牛的赎回日。为了就产品的巨亏寻找解决方案,建信信托和建行决定将以通讯形式进行召开证大金牛受益人大会。据悉,该受益人大会采取“客户经理一对一”的方式,其用意不言而喻,会议主要探讨是否通过三个“霸道的议案”,而建信和建行对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却推卸得一干二净。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21世纪网,目前,上海银监局已经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建行上海分行处理此事。数位客户均对21世纪网表示,将以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受益人”大会

  1月7日,包括建行上海黄埔支行客户吴先生在内的140多位证大金牛一般受益人接到所在建行支行客户经理的通知,“让我们去领取一份《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及相关说明事项》。”不过,“领取《议案》时如果明确表示不同意相关内容,则不会马上收到该《议案》”上海虹口某女士对表示:“直到现在我手里也没有这份东西。”

  “他们在耍一个把戏,逐个瓦解分化以期达到他们的目的。通过受益人大会确定从前没有表述过的东西。”建行上海某支行客户李先生对21世纪网愤慨表示。

  据21世纪网查阅原证大金牛信托计划得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形式有两种:当面召开和通讯召开。建信信托选择更加耗费时间精力成本,甚至不惜“一对一”的通讯形式令人颇为费解。重要的是,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受益人之间交换信息、听取意见的权利。如此会议更像是一种命令,而失去了会议本身应有的意义。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金作鹏律师称,通讯会议制度,本是为确有困难不能面对面交换意见的参会人员设计的补充会议措施,尽管协议中未明确适用前提,但参照一般实践经验,本事件中放弃当面召开而如此费周折适用,反倒有些特别。

  李先生对21世纪网道出其中玄机:“若当面召开,只要有明白点的人把《议案》的其中蹊跷说清楚,根本不会有人签署同意。而选择一对一的方式,可以过滤掉部分持强硬态度的客户,只要半数客户的2/3,即全体人数的1/3同意《议案》,就可通过如此重要的《议案》。”

  建行上海静安支行客户王女士表示:“当时我带一个朋友同去,但银行工作人员以为他是律师,不允许他陪同。”

  吴先生疑惑的是:“受益人大会本该是为一般受益人保障权益的大会,为何采取如此不公开的方式召开?用意何在?”

  吴先生等客户一再要求建行找到数位一般受益人了解他们对此议案的看法,均被拒绝。

  21世纪网查阅《议案》得知,该议案新增三条限制性条款,一是证大金牛增长产品延期18个月至2014年9月8日到期;二是变更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即闲置资金被允许投资类固定收益的金融品种;三是设置信托计划延期阶段的临时开放日,按季度共设计5个赎回日。其中第一与第三项内容需要1/3的一般受益人同意通过,而第二项内容则需要全部与会一般受益人同意才可通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议案并不在建信信托和建行上海分行向受益人披露的信托文件及信托合同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议事范围内。

  “特别”承诺

  金作鹏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受益人中,上海证大和上海彤道为单个最大信托单位筹码持有者,而议案又是在上海证大的建议下作出,加上其他受益人很难说是公平的会议召开方式,我想议案通过会是大概率事件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议案》三项新增条款其实环环相扣,如果受益人无法表决通过产品延期18个月条款,则后续两项条款也形同作废,结果是证大金牛增长产品在今年3月7日到期全部赎回,受益人逾50%账面亏损变成实实在在的现金缩水。

  其中《议案》一设置了6条牵涉“信托计划延期”、“中间开放日及赎回”、“信托费用调整”、“信托利益分配”等繁杂内容,且在《议案》结尾用加粗字体表示“议案一中有6项内容,受益人对议案一投“同意”票,即同意议案一中全部6项内容。”

  同时,21世纪网得到的上海证大出具的《特别承诺书》中表示,如果证大金牛增长在延期18个月后的产品净值仍然低于2013年3月7日产品到期的净值,证大投资将以自有出资1720万元做差额补偿,并保证一般受益人在2014年9月拿到相当于2013年3月7日产品净值1.043倍的赎回资金。

  然而,该特别承诺是与产品延期18个月条款相挂钩,即产品延期条款得不到1/3受益人同意通过,特别承诺则作废。且证大投资兑现特别承诺的前提是受益人必须在2014年9月才能赎回信托份额,如果受益人在延期阶段临时开放日赎回,证大投资同样不兑现特别承诺,等同于《议案》关于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条款“形同废纸”。

  “用收益和本金保底为诱惑,促使大家同意信托延期。”吴先生对21世纪网称:“可是所谓保底是保其已经亏损超50%后的底,而所谓收益,即使把剩余存款做银行定存或做其他银行保底理财产品收益也至少会达到4.3%。”上海证大这出“特别承诺自掏腰包”的算盘打得精细无比。

  在谈到议案通过是否有效并对全体受益人发生效力时,金作鹏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如果议案内容不在信托文件及信托合同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决事项的范围内,在同受益人协商一致变更信托合同条款前,该议案通过与否对受益人来说意义不大,更何况那些拒绝参会的受益人。

  不作为的建信和建行

  21世纪网发现,《议案》中有段别致的话重复出现两次:“证大投资特别承诺系由证大投资对本信托计划全体一般受益人作出的,建信信托将尽到受托人谨慎管理的义务,协调督促证大投资履行承诺,但建信信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微博]行不对证大投资履行该特别承诺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建信信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义务。如证大投资违反该特别承诺,仅一般受益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受托人或其他方无权追究证大投资的违约责任。”

  “这句话通俗一点的意思就是,这三方最终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无任何责任。且在此过程中把建信信托以及建行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李先生对21世纪网表示。

  针对有客户想在3月7日赎回全部资金不参与延期计划,上海证大方面给出的意见为:“不敢保证当天可卖出全部股票,一旦卖不出去可能会打折处理。”该客户告诉21世纪网:“这个消息无疑雪上加霜。”

  而作为收取“固定信托管理费”“浮动信托管理费”的建信信托以及收取“保管费”的建行上海分行对自己应该履行却未尽到的义务在《议案》中只字未提。

  最不可思议的是,在上海证大出具的《特别承诺书》中明确表示:“经本公司建议,建信信托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又一次将受托人的身份置换到自己身上。李先生对21世纪网质疑道:“建信信托作为唯一的受托人,为何连受益人大会都要特别受益人建议才能决定?”

  不仅如此,在21世纪网手中的证大金牛信托文件明确表示建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若仅为投资失利我们认赔”,吴先生对21世纪网提出疑惑:“但是由于建信和建行的不履行义务导致的亏损要如何计算?”

  “最可笑的是,在我质疑建信信托没有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时,对方告诉我‘如果我能预测股票明天会跌,我就有责任去披露,但是我没办法预测明天会跌,所以我没办法披露。’如此解释只需要定期披露就可以,为何还要单列出临时披露一项?”吴先生称。

  “当初建行上海分行规劝我们购买产品时甚至讲出不可能亏损,收益率会达到20%以上的话,口口声声对我们这些VIP客户表示诚意,现在变脸只能说明他们认为我们利用价值已经不大了。”李先生对21世纪网表达自己的不满。

  吴先生则认为建行责任在于“没有向投资者清晰明了地介绍产品风险,只是把收益的可能性扩大化,也没有尽到对客户适当性选择的建议。”吴先生称“所谓卖者有责,建行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责任。”

  程序瑕疵

  资深信托人士刘擎对21世纪网表示“信托产品延期现象在业界较为普遍,因为最终妥协的一定是客户。”

  某不具名信托人士对21世纪网表示,信托产品在赎回期时若无法保证本金多数会选择延期计划,随着股市起伏延期有可能“实现平仓”,但中间几年的时间客户资金都处于“锁定状态”。该人士认为,证大金牛亏损巨大,平仓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最终平仓,延期18个月等于“白白使用4亿资金至少36个月”,期间的机会成本,时间成本,收益成本损耗无法计量。

  该人士表示,客户在巨额亏损后会产生“至少赎回本金”的念想,以致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金作鹏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如果在证大金牛信托计划签约一年之内,一般受益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为由变更或撤销此合同,但如今,显然已时过境迁。

  吴先生对21世纪网表示,根据证大金牛信托合同文件规定,受益人大会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通知。“1月18日正好是第10个工作日,而非提前10天。”吴先生认为该时间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建行方面给出的解释为“10之内也可以”,吴先生无奈表示:“如同此前他们一直认为没有必要而现在很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一般,一切都以他们认为有必要为准。”

  针对本次《议案》,前述不具名信托人士对21世纪网称,建信信托身为证大金牛信托计划唯一受托人,巧立名目致使上海证大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表示如发生纠纷无权问责,“其实建信信托是有权利问责的,只不过是用委婉的方式放弃了这份权利。”

  对此,金作鹏律师表示,遵守彼此的约定,诚实信用履行,是最为古老也最为受尊重的法律原则,利益再大,也不应动摇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敬畏。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21世纪网,目前,上海银监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建行上海分行处理此事。而吴先生等人已经打算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以书面形式公开告知自己不认可《议案》的法律效力。21世纪网将对此继续跟进报道。